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 > 正文

又见理财飞单卷入非吸案件,投资者十年诉讼法院判银行、理财经理均需担责,仍自担70%损失

  • 科技
  • 2024-12-18 14:00:03
  • 265
摘要: 财联社12月18日讯(记者 彭科峰)如今看来,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必须谨慎,否则一旦买到非法理财产品,耗费的时间和金钱可能都...

  财联社12月18日讯(记者 彭科峰)如今看来,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必须谨慎,否则一旦买到非法理财产品,耗费的时间和金钱可能都难以想象。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一个最新案例:轻信理财经理的宣传,70后投资者孙某在某银行营业厅买到的“理财”竟卷入非吸案件血本无归,历经十年,近期法院终审裁决:银行和理财经理都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投资者需自担70%损失。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员工之所以公开推荐、销售“飞单”,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回扣;投资者之所以购买“飞单”,一方面是被高息所引诱,一方面也是基于对银行品牌的信任。因此,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定银行、银行员工均需担责并无不妥,但综合来看,其裁定的损失承担比例仍值得商榷。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仍需恪守风险意识。

  70后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后卷入非吸案件

  据相关文书显示,案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据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闫某锋于案涉某银行昆明某支行担任理财助理(个人名片记载为“理财经理”)一职。70后投资者孙某委托其亲戚祁福臣在昆明市银行网点询问有无收益高的理财产品,期间祁福臣与闫某锋进行了联系。

  2014年8月12日,祁福臣在闫某锋的推荐下,代表孙某参与“某某集团——国家电网项目”,在闫某锋工作时间于某支行闫某锋办公室内签署《北京恒发利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目的为投资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开发区建设的某某科学院建设项目(电网装备园项目)。 最终,祁福臣代表孙某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祁福臣代表孙某当日向北京恒发利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的账户转账110万元。

  2014年8月12日,北京恒发利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孙某出具《合伙企业实缴出资确认书》,载明“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为实现13%,投资收益及本金将于付息日及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

  不过,孙某并未得到高息回报,而是成为非吸案件的受害者。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恒发利扬投资管理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北京同鑫汇基金公司、个人基金管理人王栋,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起调查,并提起公诉。

  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王栋以投资马鞍山-国家电网项目为由,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利用有限合伙形式发行基金,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非法募集人民币874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另据了解,案发后,孙某仅获得退赔款5.5万元。

  历经十年终审结果出炉 法院裁定银行和理财经理需担责

  财联社记者查询获悉,2014年6月至12月,北京、东莞、昆明、上海等约30名投资人均购买了和孙某同样的私募基金产品。此后,孙某向法院发起起诉,要求案涉银行和理财经理担责。

  今年11月中旬,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孙某和案涉银行、银行员工之间的民事诉讼结果。法院指出,首先,闫某锋作为专业理财销售人员违反某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的相关规定,在某银行的工作时间、营业场所私自向孙某推荐不属于该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且未作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因其推荐行为造成孙某资金的损失,闫某锋的该行为与孙某资金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某银行虽然已提交证据试图证实其已尽管理义务,但仍不能排除其就闫某锋私售案涉非本行理财产品的行为存在监管漏洞的事实。某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现某银行确未有效防范员工私售非本行理财产品,且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其亦存在过错。并且,某银行未尽到合理的监管及对客户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

  第三,孙某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为了追求高回报,轻信银行人员的推荐主动且自愿选择购买该理财产品,在签署一系列投资文件时仍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投资文件上均未出现任何某某银行字样的情况下,仍未注意该项目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并决定投资,也存在责任。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闫某锋承担20%,某银行承担10%,孙某自行承担70%损失(维持一审裁定)。

  “飞单”案件屡禁不绝 多地监管曾提示相关风险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对于此类银行员工销售“飞单”的行为,监管部门早已明令禁止。此前,原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对此类行为开展整治。而广西、福建等多地监管部门近年来也公开就“飞单”问题发布提示。

  另外,去年10月,北京金融监管局也发布远离“飞单”的风险提示。北京金融监管局明确指出,“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发表评论